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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要你“社死”,你该如何拯救自己?——邓飞诉邹思聪、何谦名誉权纠纷案办案手记

刘辉刑辩团队 刘辉刑辩团队 2022-04-26
案 例 分 享

 一、案件背景


2018年8月1日,邹思聪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邓飞:没有女生是你的免费午餐》,在该文中,一位化名“C”的人指控邓飞曾对其性侵(未遂),导致其夜奔街头,并多年痛不欲生。邹思聪则在“按语”部分明确指出:“(邓飞)没有资格继续担任公益机构负责人,为自己捞取名声资本;邓飞继续经营社会企业,是所有公益人之耻”。

一时间舆情汹汹,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了该文,微博上骂声一片,仅邹思聪的一篇文章,阅读量就迅速超过10万,大量网友在评论区使用“恶心”、“不堪”、“偶像崩塌”、“再也不捐助免费午餐”等措辞进行评价。

可以说一瞬间,邓飞就“社会性死亡”了——这就是互联网时代舆论的威力——据邓飞在媒体的领导、同时发布了同样文章的黄某某描述:“他在湖南的山里,给自己的朋友打电话,撕心裂肺,想要一个当面对质的机会,而我根本不想听他任何辩解之词”。

更有甚者,开始攻击免费午餐项目。全网重击之下,邓飞在微博上发布声明退出免费午餐等公益项目,但他表示会同他的律师,通过司法渠道来保护自己权益。当然,在2018年11月2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发布公告:“审计表明,免费午餐基金的资金是安全、完整的,没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当然,一开始也有很多人就对上述文章提出质疑。例如,和邹思聪发布了同样文章的黄某某开始意识到,自己不向邓飞核实就发布文章,可能给邓飞“造成了灭顶之灾”;也有人开始向邹思聪提出质疑,比如有人提出对匿名的独白不能不做任何核对和求证、不能无条件采信一面之词、不能不对被指控的一方进行证据交叉互证、不能有罪推定等等观点。然而,邹思聪依然没有选择去向邓飞核实或者要求匿名作者“C”提供证据,而是继续发布了《简评<我杀死了邓飞>》、《邓飞朋友开始制造舆论,我做一个防守反击》两篇文章。
对匿名作者C的质疑也一直存在,2018年9月,C又匿名发布文章《女生C对近期信息污染的公开声明》,称“我从未在任何场合,以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任何人说我‘对记忆把握不清’”、“从未有任何他人编辑和修改我的自述,这一切都有证据”等等。
显而易见,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微博、微信,信息流动快速便捷,一篇匿名文章就足以让人瞬间社会性死亡,对于知名度高的人士,影响还会更快更大。
而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当有人想要你“社会性死亡”的时候,你该怎么拯救自己?

 二、名誉权纠纷的关键——真实


为捍卫自己的名誉,邓飞决定向邹思聪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并寻求本团队律师代理本案。
(团队部分律师与邓飞在一起)

有必要先普一下法:所谓名誉权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案由,常见的纠纷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损害。就本案而言,邓飞追究邹思聪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参与撰写并发布不实的关于邓飞性侵他人(未遂)的文章、在邓飞照片上打红叉并作为文章题图使用。

名誉权纠纷和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同,天生就会涉及更多更复杂的因素和内容。在接受委托之初,舆论甚嚣尘上,各种各样的人士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当然现在看来,站队和揣测、自以为是的主观臆断居多。那么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乱象中找到正确的、可以说服法官和公众的维权道路?最初我们团队的律师也尝试进行对抗式的“模拟法庭”,也准备了不少“花里胡哨”的方案和理论,但最终我们还是决定沉下心来,基于法律和证据,耐心细致做好工作,不求去吸引人眼球引导舆论,只求做好一个经得起检验的案件。

这么选择是因为,我们既然以名誉权纠纷这个案由起诉,那么法院有且只有一条途径来审理本案,就是循着侵权纠纷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审理和判决,而对于性侵这种严重的指控,对方事实上也有且只有一条有效的抗辩路径,就是其所撰写并发布的文章内容是真实的!我们也预判对方可能会提出的其他抗辩,包括言论自由权、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等等,但这些都必须基于“文章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这个前提;如果失去这个前提,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足虑。

为了实现我们的证明目的,我们主要提交了侵权行为方面(侵权文章)、主观故意方面(比如邹思聪作为媒体人无视新闻六要素,也不向被指控者核实,受到质疑仍继续发布侵权文章)、损害后果方面(比如委托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等有关证据,鉴于本案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基于常理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邹思聪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包括文章内容是真实的,其本人主观上无过错,文章是为公共目的发表,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邓飞是公众人物具有容忍义务等等。

一审在2019年7月和2020年11月两次开庭,单纯的庭审时间合计超过12个小时,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出意料,法庭将“文章内容是否属实”作为主要的焦点问题进行审理。邹思聪申请了文章匿名作者何谦出庭作证(我方也因此得以申请法院调取了何谦的身份信息并将其追加为被告),除何谦本人的陈述外,被告还提供了何谦的几名好友及美国一家医疗机构的证词,以及其他间接证据。被告方证据合计29项,但我们并没有看到何谦在《女生C对近期信息污染的公开声明》中向公众说的“从未有任何他人编辑和修改我的自述,这一切都有证据”的相关证据。

除提出对文章内容的质疑外,我方则选择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充分利用对作为证人的何谦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揭露真相,部分问答详见二审《判决书》第17页,此处不再一一列举,但专业人士看到这些问题,会知道它们的价值。何谦对这些关键问题多次以“记不得了”含糊其辞,这和她的文章《女生C对近期信息污染的公开声明》中说的“我从未在任何场合,以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任何人说我‘对记忆把握不清’”也是冲突的。我们认为正是这些问答过程帮助法庭形成了内心确认,也让一、二审法院都认定“何谦未能指明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

另一方面,我们提交了何谦撰写及发布文章前后26天内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涉案文章的内容事先经过作者以外的人多次编辑和修改、不止存在一个版本、文章的发布也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和质疑免费午餐财务问题有关联等。

这份近百页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了黄某某从一开始被误导,到逐步怀疑,到最后感受到自己被利用的整个过程。最终,黄某某认为邓飞是清白的,他说“我内心非常希望邓飞是一个邪恶的坏人,但我并不能说服自己”,黄某某通过经历整个事件的过程,反而感受到“今天,我感受最深的地方,就是简体中文的舆论场的肮脏,是人心的卑污和幽暗”,反而去质疑何谦“如果我不是写了那篇我16岁送女儿一匹马的文章,我不知道你们会不会来找我,我的反应你们应该都是估算好了的吧。我当初是信任你,现在我不信任你”,黄某某甚至质疑何谦说“这两封信都是你本人写的吗”?

2021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认为,“除何谦本人的描述之外,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性侵(未遂)或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二被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足以令人毫不迟疑地确信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分别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进行了评判,最终认定两被告侵权,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使用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三十日内日不得删除屏蔽,如不履行,法院将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判决书相关内容)、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公证费6712元等。

从一审的过程可以看出,“文章是否真实”是审理的核心,如果文章内容被证实真实,或者哪怕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被告能够说清楚案发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话,可能法官就会有不一样的判断。而何谦说不清楚案发具体“时间、地点、经过”,也给邓飞带来巨大的困扰,邓飞在一审后发表声明说:“正是这种自叙伤害惨烈,影响至今,却连‘作案’时间、地点和经过等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都说不清的指控,令我陷入一个绝望泥坑,因为我没有任何机会可以自证清白!”。

三、法律上的争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审后,两被告都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议的除一审关注的事实问题外,主要针对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两个法律问题展开。
二审法院详细地把各方观点都记载在《判决书》上,两上诉人的主要观点在第2-16页,我方的观点在第16-28页,此处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作出后,互联网上再次出现一些文章,认为“一审法院完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方”“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方举证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合理程度”云云,两上诉人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些专家、学者出具的类似内容的“专家意见”。
针对上述观点,我方也都在二审中予以回应,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证明标准关于“毫不迟疑地确信”的要求也仅仅是针对全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认定事实的要求等。
最终,二审《判决书》认可了我方观点,指出“双方均应就各自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何谦未能指明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等基本要素,以由邓飞对此举证”;也指出“何谦、邹思聪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这也算是对网上流传甚广的一些文章的澄清,以免误导不熟悉法律的公众。
而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观点,比如言论自由权、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二审判决也都进行了简要回应,认为“言论自由应当遵守事实陈述基本属实的边界”“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适当克减不意味着其对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仍负有容忍义务”。

四、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 如果有人想要你“社死”,你应该第一时间去保存证据而不是去网上打口水仗,要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名誉权纠纷诉讼的证据主要有几个方面,包括对方损害你名誉权的行为、对你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对方的故意以及对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中间对方的侵权行为是最重要的(如果是网上的言论,一般需要公证取证),其他方面都可以结合生活经验来认定。
  • 你可以不懂“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克减义务”等专业名词,但只要记住名誉权纠纷的关键是“陈述是否属实或者基本属实”,就足够了。
  • 对于侵害你名誉权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对方拒绝道歉,法院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替代履行。
  • 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你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就可以管辖。
  • 如果你遭遇性骚扰或者性侵,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且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投诉。即便特殊情况下证据不足,但只要能够说清楚确切的时间、地点、经过,并且不违反常情常理,相信司法人员会有自己的判断。
  • 日常生活中,对所听、所见不要轻信,要有自己的判断;对可能伤害别人的言论,要经过核实再去传播。

 五、最后的话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能够帮助到人也能够伤害到人。遗憾的是,往往只有抓人眼球的内容才更容易吸引人,两年多前那场对邓飞伤害至深的风波,可能很多人已经忘记。如今判决已经生效,法律最终帮他讨回了一个公道,邓飞也将获得邹、何两人的公开道歉和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这种伤害依然无法弥补,邓飞失去了的更无法挽回。
也许仍有人宁愿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法院的判决,甚至还有声音说“司法不公”云云,因此我把二审《判决书》全文放在文末(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以直接查看判决书),请大家拿出一点点时间,认真看一下这份优秀的判决。有句话说:魔鬼藏在细节里。悲情的叙事、情绪的渲染很容易带动节奏,但当真正凝视细节的时候,往往就破绽百出。本案中的细节太多,本文无法也不想再一一列举,判决书中就有比较全面的记载。我坚持认为,两审历经三年、庭审时间累计超过20个小时,在双方加起来不少于八名律师、两级法院至少六名专业法官的孜孜以求之下,没有哪个细节是没有拿着放大镜反复看过的,也没有哪个争议是没有经过反复争论过的,也没有什么可能性是没有经过再三论证过的。这样得出的结论,相比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测,相信更加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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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若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从业超过10年。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中心调解专家。
段若愚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诉讼、仲裁,以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段若愚律师先后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并成功办理多起重大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编辑:程源洁
审核:董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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